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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一女子与婚外异性生娃,离婚时原配要求精神赔偿获支持!
2024年03月03日 20:09   浏览:252   来源:会昌本地通

婚后夫妻感情不合,

女子起诉要求离婚,

但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女子与婚外异性生子,

原配索要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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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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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按农村习俗成亲后开始共同生活。后生育两女儿,两小孩一直随被告母亲在被告户籍地生活。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在会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上半年,被告发现原告出轨,双方发生争吵,2022年10月,原告离家出走,未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另查明,2023年8月27日,原告与案外人生育一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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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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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原告与其他异性生子,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关于小孩抚养权。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原告自2022年10月离开后,未履行抚养教育小孩的义务,小孩自出生后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且被告母亲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说明,其愿意继续照顾小孩;原告与案外人生育了一小孩,现尚处于哺乳期,其现尚不具备单独抚养小孩的条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原则考虑,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
    关于小孩抚养费。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应负担两个孩子一半的抚养费至两小孩满十八周岁,两孩子现随被告母亲在某镇某村生活,其抚养费标准可参照江西省202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984元/年/人(708元/月/人)计算。
    关于被告方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补偿金。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被告的个人感情,被告方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支持30000元。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的两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
三、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两个女儿满十八岁周止,按708元/月/人的标准向被告支付两孩子的抚养费,限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各支付一次当年度的抚养费;
四、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会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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